基隆關表示,廠商進口原料加工後,若符合關稅法第63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得於原料進口放行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辦退還進口原料稅款。原本以紙本方式申辦須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其退稅期限內,得以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的行政作業日數,惟舊辦法第23條第3項,對採電子方式申請則無扣除行政作業日數之規定。
考量透過電子方式申請退稅,廠商須待海關審核出口報單無誤,始得透過退稅系統提出申請,為保障廠商權益,新修辦法第23條第3項因而增訂以電子方式申請者,亦得扣除海關審核出口報單日數之規定,並於同法條第4項後段,明定扣除日數之計算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新修辦法第25條第2項則同時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