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鼓勵成績優異及照顧清寒優秀師資生,自九十二年起依據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補助設有師資培育助學金之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此部分師資培育助學金,經財政部同意,可依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師資培育助學金申請對象,為就讀師資培育之在學學生,且同時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培養具有教育關懷之教師,故須符合成績優秀以及完成指定學習服務時數兩項要件,並經由校內辦理審查通過始符合請領資格。師資培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0086390號函釋指出,個人取得政府機關、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所發給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並不是受領人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也沒有對價關係,而且獎勵金或補助費的領取資格及金額多寡,是依受領人研究成果之評定等級而定,非受領人的經常性待遇,受領人也不用提供對等勞務,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獎勵進修或研究的目的而可以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0241440號函釋也指出,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自就讀學校領取的獎學金同樣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的獎勵進修目的,同樣得免繳所得稅。教育部希望藉由以上助學措施,協助清寒優秀師資生安心學習,並鼓勵成績優異師資生累積教學經驗、培養關懷弱勢與教育服務及回饋社會之精神,進而強化教育熱忱及專業知能,成為富教育愛、具專業力、有執行力的良師,並落實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