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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的影音歌曲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逕自利用可能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法源編輯室/ 2026-01-05 [ 評論數 0 篇]
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的影音歌曲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音樂及錄音著作,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而逕自利用的話,可能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智慧局表示,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4年11月14日智著字第11410016160號,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此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的影音歌曲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音樂及錄音著作。就電腦伴唱機所涉及的著作利用行為,店家不論係利用一般電腦伴唱機或雲端伴唱機提供消費者演唱,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演出」的利用行為,原則上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智慧局指出,店家如明知雲端伴唱機連結的影音網站本身有侵害著作權的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或內建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的應用程式,且其應用程式提供公眾使用而受有利益者,或者明知雲端伴唱機連結的雲端曲庫所獲的授權,其授權範圍僅限於中國大陸,未及於我國,而公開傳輸至我國係逾越授權範圍情事,仍提供消費者連線瀏覽侵權內容,都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或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智慧局進一步指出,店家提供消費者演唱的行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授權,才可以合法利用。此外,建議店家於租賃或購入伴唱機時,應選擇獲得重製、公開傳輸授權的廠牌,並可向伴唱機業者釐清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亦可請廠商提供已取得相關授權之保證書及權利證明等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又著作權法的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若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爭議,店家可以該保證書與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作為證明自身並無故意或過失的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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