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前(四)日公告
「菸害防制法」草案,以有效杜絕電子煙等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之廣告、販賣、流通、使用,及強化網際網路違法行為管制,並賦予網際網路相關業者義務及責任。
草案增訂第三章之一「網際網路之管理」,包含主管機關通知網際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與違反該法有關網頁資料相關配合事項、網際網路業者自主監測及管理之義務、境外網際網路業者提報法律代表之義務及相關配合事項。此外,配合網際網路之管理之增訂,草案第30條之1,明定未於期限內限制瀏覽、移除違法資訊或有關之網頁資料、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主管機關調查之罰責。
考量查獲之相關違法物品,由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之作法,所耗時間與行政成本較高,為快速處理相關違法物品,草案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就違法物品之處理,除原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退運,增列或沒入銷毀其物品。同時,配合前述修正,草案第32條第1項規定,就違法物品之處理,除原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退運,增列「或沒入銷毀其物品」;草案第37條第3項增訂,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而處罰鍰者,其物品沒入銷毀之。
草案第40條則增訂,使用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依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其物品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