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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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陳培瑜等 18 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1、12、32-1 條文修正草案
2025-04-29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0525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8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培瑜
          郭昱晴
          吳思瑤
          陳秀寳
          陳素月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連 署 人:陳俊宇
          林月琴
          沈發惠
          許智傑
          王美惠
          賴惠員
          吳沛憶
          王義川
          徐富癸
          邱志偉
          王正旭
          陳冠廷
案    由:本院委員陳培瑜、郭昱晴、吳思瑤、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陳秀
          寳、陳素月等 18 人,根據國內外許多腦神經科學研究指出,二到六歲幼
          兒正值大腦發展關鍵階段,多項高等認知功能皆在這段時期逐漸發展成熟
          ,若幼兒此時過度使用電子產品,將帶來難以抹滅之傷害與後遺症。近來
          隨電子產品越發普遍,我國幼兒暴露於電子產品與設備中之時間亦隨著水
          漲船高,不只造成幼兒出現大腦發育遲緩、注意力破碎化、情緒及語言表
          達障礙等症狀,更恐將嚴重影響其未來學業及事業表現,已造成許多家長
          、教師、醫師、兒童工作者之擔憂與恐慌。為確保幼兒健全發育,國家應
          於教保階段提供充足且專業之閱讀資源、服務及教育,爰擬具「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二到六歲是發展高等認知功能系統的關鍵期,本階段所進行之任何活
              動都會影響到幼兒大腦的發育。而國內外許多研究指出,閱讀有利於
              發展認知及記憶功能、數學運算、邏輯思考、情緒控管等重要基礎功
              能。
          二、據 2021 年「臺灣幼兒發展調查資料庫」調查顯示,使用電子產品對
              認知、語言、社交、情緒、身體動作和整體發展狀況都有明顯負面影
              響,而我國三到五歲幼兒使用電子產品比率超過九成,年齡越小有使
              用時間越長的現象,不利幼兒健康成長。
          三、爰此,幼兒園應提供圖書與閱讀之相關資源、服務及教育,並提供電
              子產品使用相關健康及衛生資源、服務及教育,擬具「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第 11 條   教保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
           一、維護幼兒身心健康。
           二、養成幼兒良好習慣。
           三、豐富幼兒生活經驗。
           四、增進幼兒倫理觀念。
           五、培養幼兒合群習性。
           六、拓展幼兒美感經驗。
           七、發展幼兒創意思維。
           八、建構幼兒文化認同。
           九、啟發幼兒關懷環境。
           十、建立幼兒閱讀興趣。
           

第 12 條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
               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提供圖書與閱讀之相關資源、服務及教育。
           八、提供電子產品使用相關健康及衛生資源、服務及教育。
           九、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謂之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
           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
           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
           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
           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
           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
           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
           

第 32-1 條 教保服務機構得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並
           鼓勵家長與幼兒共讀圖書、宣導使用電子產品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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