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723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9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洪孟楷
張智倫
羅廷瑋
廖偉翔
連 署 人:賴士葆
王育敏
鄭天財Sra Kacaw
邱鎮軍
黃健豪
顏寬恒
涂權吉
羅明才
蘇清泉
謝龍介
鄭正鈐
翁曉玲
楊瓊瓔
馬文君
廖先翔
案 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張智倫、羅廷瑋、廖偉翔等 19 人,有鑑於國家發展委
員會於 2022 年 12 月發布「十二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宣布 2030 年
國家自訂貢獻(NDC) 強化目標為 24 % ±1 個百分點為制定基準;又參
酌國外立法例,應採務實可行、逐步推進之方法達成淨零排放之目標。另
,總統府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曾宣示應誠實面對問題、務實提
出對策、踏實解決問題,且不排除任何有助淨零的能源方案。爰擬具「氣
候變遷因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多元創新之精神、
採取全球減碳具體行動,明定再生能源中長期計畫,達成零碳家園目標,
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4 條 國家溫室氣體中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溫室氣體排放較九十四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百分之二十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
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
、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 5 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
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
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
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
,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
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
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計畫,達成零碳家園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
景。
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
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
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
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
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
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
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
氣體排放。
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
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八、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
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
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