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農業
  • 社群分享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30/13065
因應非洲豬瘟 農業部公告防疫措施
法源編輯室/ 2025-10-29 [ 評論數 0 篇]
農業部日前表示,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定「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禁止輸送豬隻、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及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屠宰,並自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

農業部指出,參照農業部114年10月26日農防字第1141863128號公告,「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項目有禁止輸送豬隻措施:指定全國豬隻(含精液)禁止移出飼養場所、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指定全國屠宰場之豬隻屠體(含內臟)停止運出及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屠宰。該措施指定期間為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二時起至同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時止。

農業部進一步說明,經動物防疫機關同意或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辦理者,不受「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限制。又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二時前,已在送往肉品市場或屠宰場途中豬隻,應於同日二十四時前到達,到達後禁止移動。違反措施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農業部114年10月22日農防字第1141863082號公告,自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30/13065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