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十四)日表示,已核備銀行公會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的自律規範,未來小型的商店或個人賣方,可與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簽約,透過平台業者協助,接受買方以信用卡支付網路交易款項,但也強調,應遵守相關管理規範,以保障買賣雙方權益。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網路交易市場發展,便利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第三人,能以更有彈性的作業模式,協助各類型賣方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除現行信用卡收單機構直接簽訂賣方為特約商店模式外,收單機構亦可採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模式,以利於規模較小型的商店或個人賣方,能藉此接受買方以信用卡支付網路交易款項。參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收單機構辦理收單業務時,非經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不得提供刷卡設備並接受特約商店請款。
同時,金管會表示,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時,除須遵循現行金管會及信用卡組織對特約商店相關規範外,並須遵循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即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應建立交易雙方身分認證機制,並須逐筆於買方取得商品或服務等條件達成後,才將交易款項轉付予賣方,且平台業者須就所代收代付之信用卡交易款項,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全部交付信託以及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應向買方揭露該交易的特約商店為平台業者及賣方的資訊,且平台業者應建立交易雙方糾紛處理機制等。
此外,有關對特約商店相關規範,參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之契約應載明特約商店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或加收手續費、特約商店應妥善保管簽帳單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或相關文件,且對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及特約商店不得從事融資性墊款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