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運動部組織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852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林月琴
陳素月
莊瑞雄
連 署 人:范 雲
郭昱晴
洪申翰
黃秀芳
沈伯洋
張雅琳
李昆澤
許智傑
蔡易餘
王正旭
賴惠員
羅美玲
陳培瑜
鍾佳濱
案 由:本院委員林月琴、陳素月、莊瑞雄等 17 人,鑒於我國近年運動風氣盛行
,以及運動產業、運動科技蓬勃發展,但長年運動相關事務置於教育部下
屬機關,造成運動政策發展發展有限,恐導致預算編列以及相關人力與資
源不足,有礙我國整體運動政策推動。綜上,應成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
,方能透過跨部會整合,推動運動產業、運動科技、全民運動、運動競技
等相關事務。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運動部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運動部之設立宗旨。(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職掌權限。(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其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設立所屬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教授之資格聘任
;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八條)
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九條)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
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
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執行、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年齡、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
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
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福利、輔導、生涯發展及
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發證、聘
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
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
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
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
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督導;相關
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運動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
文化。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
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 8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第 9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