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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呼籲進口業者多運用估價預先審核制度 同時注意申請程序及文件
法源編輯室/ 2013-08-26 [ 評論數 0 篇]
財政部關務署日前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在報運貨物進口前,可以多利用申請預核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應加計費用項目制度,並配合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關稅法第36條之1就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可以申請,也會用書面方式答復審核的結果。

關務署表示,為了要讓進口人能夠預估進口成本,提升商業交易的預測結果,同時讓貨物通關更加方便,進而促進徵納雙方和諧與良性溝通及確保國家稅收,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在報運貨物進口前,可以向海關申請預核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應加計費用項目。而估價預先審核結果的效期,依照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除經關稅總局變更者外,自海關發文通知申請人日起三年內有效。

關務署說明,估價預先審核,指的是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口前,就其進口貨物有無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或其他屬實付、應付的應計入完稅價格計算的費用,向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而申請預先審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制度從實施以來,有時候會有進口人是在貨物進口後,才申請價格預先審核,另外有部分申請預核的項目,不屬於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計算的費用。此外,部分申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不全或沒有在期限內補件,導致無法受理預核申請,補件的期限,依照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是在收到關稅總局書面通知的天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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