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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及韓國產製不銹鋼冷軋鋼品將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8 月 15 日開始
法源編輯室/ 2013-08-15 [ 評論數 0 篇]
財政部關務署前(十三)日表示,經財政部與經濟部調查,初步認定大陸及韓國產製的不銹鋼冷軋鋼品有傾銷的情形,並且已經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為了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所以財政部將從今日起對這些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指出,這些大陸及韓國的製造商或出口商,將適用百分之二十點五二到百分之四十六點零二不等的稅率。並說明,這次的涉案貨物是三零零系不銹鋼冷軋鋼品,其厚度小於四點七五公厘,包含SUS三零一、三零四、三零四L、三一六、三一六L及三二一等及其他對應規格產品,都屬於現行進口稅率免稅的項目,參考貨品分類號列計有七二一九三二九零一一、七二一九三二九零一二等十五項。

該署進一步指出,按照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臨時課徵的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不能在進行調查日起六十日內辦理,課徵期間最長為四個月。由這次的案件還需要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也不排除依實地查核結果或發現其它新事證後,而有不同的傾銷差率或結論。參照關稅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的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的反傾銷稅。

依照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初步認定的案件,無論認定有無補貼或傾銷,均應繼續調查,於初步認定的翌日起六十日內提交委員會審議後,完成最後認定。同條第2項規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於接獲通知的翌日起四十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的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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