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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不能任意攜帶未經檢疫許可活體動物入境 關務署:將加強查緝不法走私
法源編輯室/ 2013-08-12 [ 評論數 0 篇]
由於最近國內野生動物狂犬病的案例日漸增加,財政部關務署日前表示,入境旅客不能任意攜帶未經主管機關檢疫許可的活體動物,違者將處期刑併科罰金,另防疫物資通關時,只要在事後補送機關接收贈品的證明文件,就可以免稅進口。

關務署表示,入境旅客攜帶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檢疫許可的活體動物,如經查獲,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的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該條例第33條規定,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的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檢疫物的檢疫條件及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區與非疫區,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的輸出入。

因應防疫需求,臺北關及臺中關都設置防疫物資通關即時服務窗口,並同時指出,只要是政府機關自行進口或受贈防疫用的藥品、物品或醫療器材,可以免徵關稅外,企業或個人捐贈政府機關作為防疫之用,可向海關具結以該受贈的政府機關名義先行辦理報關,就可免稅進口,並在貨物放行日起二個月內補送該受贈機關確已接收贈品的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無誤後銷案。

關務署表示,為防範狂犬病疫情擴大,同時確保國人身體健康,除將加強查緝不法活動物走私外,也呼籲民眾要踴躍檢舉。參照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政府機關自行進口或受贈防疫用的藥品或醫療器材等進口貨物免稅。同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防疫用的藥品或醫療器材,以經該藥品或醫療器材的中央主管機關證明係屬防疫的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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