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公路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21792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菁徽
蘇清泉
連 署 人:楊瓊瓔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盧縣一
牛煦庭
張智倫
黃健豪
鄭正鈐
黃 仁
魯明哲
洪孟楷
王育敏
陳雪生
邱鎮軍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案 由:本院委員陳菁徽、蘇清泉等 20 人,有鑑於我國大型車輛事故發生率仍居
高不下,且貨運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
產重大損害。惟現行《公路法》對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
櫃貨運業,尚欠缺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明確法源依據,致事故發生
後,被害人或其遺屬恐難即時獲得充分保障,形成道路運輸安全保障制度
之缺口。為補足現行法制不足,強化交通事故被害人權益保障,並促使貨
運業者落實營運風險管理,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明定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應強制投保第三人責
任保險,以健全道路運輸安全保障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經交通部統計指出,大型車案件導致死傷件數 115 年 1 月與同期
比較增加 21.2 %,再者 114 年全國大型車涉入案件,其中前三名
分別為大貨車(含客貨兩用)-自用、大貨車(含客貨兩用)-營業
用以及大客車-民營公車,其中大客車之死傷人數合計 6,410 人,
佔 114 年大型車涉入案件事故的 44.741 %,顯示大客車死傷問題
確實嚴重。
二、現行《公路法》對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及計程車客運業,已定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規範
,惟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尚欠缺強制投
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之明確法源依據,致道路運輸事故發生時,被害人
或其遺屬所受損害恐難獲得即時、充分之保障,亦形成制度上之保障
落差。
三、考量貨運車輛多屬大型車輛,行駛於道路時一旦發生事故,對第三人
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為補足現行法制不足,強
化事故被害人權益保障,並促使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
貨櫃貨運業落實營運風險管理,爰明定上開業者應強制投保第三人責
任保險,以健全道路運輸安全保障制度。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
,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
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
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
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
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
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者之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第三項及第四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