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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項目 金管會修正注意事項
法源編輯室/ 2026-05-04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提升網路保險服務之便利性、提高旅行平安保險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上限、鬆綁規範限制及強化身分驗證程。

金管會表示,為提升網路保險服務之便利性,新修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4項、第9點第2項規定,放寬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之項目,改採原則開放,例外限制辦理。同事項第4點第3項、第11點第1項第2款與第2款規定,則開放團體保險自費件被保險人自行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依保險業試辦業務之成果,針對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保險費之團體保險契約,開放得由被保險人自行辦理網路保險服務。

又配合國人海外旅遊之醫療需求,新修附件一,提高旅行平安保險附加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與「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上限,自現行連結主約不高於百分之十、赴申根國家不高於百分之二十,提高為連結主約不高於百分之三十,及未成年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不受上開比例限制。

同時,鬆綁規範限制,新修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規定,保險業試辦成功業務得依自律規範辦理。同事項第5點第4項規定,數位保險公司得於開始營業一年內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及個人資料管理系統認證。新修附件二,將保險業違反法規之積極與消極指標條件,限縮於違反網路投保、資訊安全管理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而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罰鍰累計達三百萬元以上之情形。

此外,為強化身分驗證程序,新修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12點第1項第2款、第13點第1項規定,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與網路保險服務,應於消費者登入保險公司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投保平台時,進行身分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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