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於日前表示,有臺語詞曲作家與他人共組公司經營詞曲授權,卻擅自將歌曲著作財產權用於擔保個人借貸,甚至讓渡給債權人。因此依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判處其五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高等法院指出,有男子為臺語的詞曲作曲家,與另一名女子因合作詞曲及發行專輯而相識,兩人合資設立公司,男子以其所創作的歌曲技術作價出資,並擔任董事,女子以現金出資,擔任董事長,卻因在外借款三百萬元,擅自將公司歌曲為擔保抵押,在無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擅自將公司歌曲著作財產權讓渡給債權人,而獲得免除個人借款債務的不法利益,明顯損害公司。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背信罪,依刑法第342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高等法院考量男子於事後坦承犯行的犯罪後態度,依背信罪判處其五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其行為獲得免還三百萬元借款債務,這筆錢應屬於犯罪所得,因此諭知三百萬元追繳沒收,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