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十)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修正案,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兩千元措施的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八年底。
財政部說明,本措施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實施,歷經兩次延長實施期限(各兩年),截至一百十四年五月底,已退還減徵節能電器約一千三百多萬臺,減徵稅額約兩百多億元。鑑於本措施有助於我國二○五○淨零轉型,達成「能源效率極大化」之目標,且因應一百十四年及一百十五年起將相繼實施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為繼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並促進家電產業升級,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延長本措施實施期限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參照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