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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加拿大專利局對應用於建築物或結構設計之實務進行修正
2024年6月14日,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下稱CIPO)修正「工業設計辦公室實務指南」(Industrial Design Office Practice Manual,下稱IDOP),更新應用於建築物或結構設計的實務規範。
依據加拿大工業設計法第2條規定,「設計」或「工業設計」係指最終物品(finished article)之形狀、配置(configuration)、花紋、裝飾或前揭特徵之結合,並可透過肉眼辨識且具備視覺效果者。在過去,除非建築物或結構能以最終物品的形式可事前預製、移動且能作為單獨交易的客體,或是透過簡單組裝即能成型,否則固著於土地的建築物(含室內設計)或結構非屬最終物品,不能作為保護標的。
然而,在經過對工業設計法律架構及相關案例法的全面審查後,CIPO認為應用於建築物或結構的工業設計(包含現場建造)可能可以被接受為最終物品。本次IDOP的修正係針對應用於建築物或結構設計實施新規範,這些設計的申請將按照其他任何申請案進行處理及審查,且不會因該成品的性質而有任何特別要求。不過,由於建築圖紙本身並不構成設計應用於建築物或結構的實體,因此不適用於新規範。
本次修正適用於任何正在審查中的申請案,且與其申請日無關。對於已發出審查意見且仍未解決的與建築物相關之申請案,其申請人必須對未解決的意見做出申復,以要求根據此修正重新審查。如果申請人逾期而未對審查意見做出回應,則該申請案將被視為放棄。

參考資料:Revised practice on designs applied to buildings or structures,加拿大智慧財產局,2024年6月14日,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canadian-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en/revised-practice-designs-applied-buildings-or-structures;Industrial Design Office Practices,加拿大智慧財產局,2024年7月22日,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canadian-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en/industrial-designs/industrial-design-office-practices

作者:梁孟群/王惠玲

惇安智財快訊 第 24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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