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202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徐巧芯
廖偉翔
黃健豪
牛煦庭
葉元之
連 署 人:黃 仁
蘇清泉
陳菁徽
洪孟楷
李彥秀
高金素梅
葛如鈞
張智倫
廖先翔
吳宗憲
馬文君
案 由: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黃健豪、牛煦庭、葉元之等 16 人,為杜絕對
幼童實施性侵害犯罪者及被起訴之嫌疑人能夠從犯罪縣市轉移至其他地方
持續擔任,或受聘於實施犯罪行為之相同或類似職務,爰擬具「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以台北市信義區某私立幼兒園教保員性侵多名幼兒案件為例,犯罪嫌
疑人於 111 年犯下第 1 案,檢察機關因證據不足未予起訴,而後
涉疑人再犯多起案件,受害兒童眾多。如台北市能夠適時對涉疑人實
施停職處分,且知會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暫不錄用,但也難保涉嫌人
不會移往他縣市繼續傷害其他幼兒。據台北市評估,此嫌疑人再犯主
要原因為相關性侵害案件礙於司法偵辦階段,相關聘僱機關無法得知
該嫌涉及之被偵辦犯罪行為。也因刑事資料必須待刑事定讞使得以比
對,而性侵害案件犯罪偵查審判期長,未定讞案件無法納入比對資料
。
二、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要求檢察機關對零至六歲兒童的性侵害犯
罪者,經起訴後,於一個月內將起訴書函送給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教
育主管機關,以便在權管系統建檔,這樣可以讓直轄市、縣(市)政
府可即時比對查詢,了解案件的重大情事,並禁止該嫌疑人在各教育
、托育等機構任職,以避免重施故技擴大傷害。
第 32-1 條 對零至六歲兒童為性侵害犯罪行為者,經起訴後,於一個月內將起訴書函
送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於權管系統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