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現行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係擬擔任保險業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符合「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達十年以上」之積極資格條件。草案第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修正為「從事特定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達十年以上」。
同時,草案第8條之1第3項新增授權規定,明定「特定專業領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即由現行法規採正面表列經理人特定專業領域範圍之方式,改採概括授權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