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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刊登虛偽不實廣告 公平會:仍需負廣告行為主體責任
法源編輯室/ 2013-11-21 [ 評論數 0 篇]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昨(二十)日表示,有建設公司銷售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的建案,卻使用一般住宅的用語及傢俱配置圖,就商品的用途為引人錯誤及虛偽不實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此命該建設公司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立即停止違法的銷售行為,並對該建設公司處以罰鍰。

公平會指出,建設公司於廣告中以一般住宅的廣告用語作為銷售賣點,並佐以住家設計的傢俱配製圖,容易使一般普羅大眾誤認該筆建案可以合法供作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的決定。建設公司之後所刊登的報紙廣告雖已移除「居家」兩字,但經過檢視,廣告仍然載有與居家生活有所聯想的相關用語,整體觀察仍易使人誤認得作住宅居家使用。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該筆建案的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用途為店鋪及一般事務所。且據屏東縣政府表示,該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變更為一般住宅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應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規定,因此該廣告宣稱可規畫作為一般住宅使用,顯與核定用途並不相符。此外,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規定,因一般住宅不屬於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不得核准變更為供住宅使用;建設公司的廣告用語及傢俱配置圖,如足以使一般社會大眾誤認該建案可規劃成一般住宅為合法使用,屬於對商品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廣告是商業活動中十分有效的交易媒介,公司行號利用廣告將商品或服務的資訊提供給消費者,藉以吸引其購買,以達到招攬或提高潛在交易機會的目的;因此應恪盡審核廣告內容的義務,以確保其真實性,不得以印製廠商的過失等做為藉口,推卸其責任,仍需負廣告行為主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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