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除了以合夥關係成立的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外,也有以法人形式成立的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更清楚界定簽證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的所有權歸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核釋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及保管責任,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納入相關規範,當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依據
會計師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查詢或調閱簽證文件及工作底稿時,能更有效率的釐清相關文件的所有權歸屬,以及未提示相關文件的責任負擔問題。
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7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150382918號令要旨,經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的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合夥契約或章程,訂明工作底稿的所有權。界定工作底稿所有權歸屬後,如果工作底稿屬會計師所有,查核工作底稿應由共同查核簽證會計師共同負善良保管責任,嗣後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調閱時,若有任何一方無法提示查核工作底稿,另一方應負責提示相關影本,否則雙方均應負擔未提示工作底稿的責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表示,如果工作底稿屬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所有,當會計師退出會計師事務所時,查核工作底稿應由會計師事務所保管,這時如果發生會計師因繼續承接該客戶而需借閱以前年度的查核工作底稿,或因法院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調閱時,依據會計師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計師,供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查詢或調閱,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因為會計師已離開事務所就拒絕提供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