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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不列父母配偶 法院基於隱私權及比例原則判准
法源編輯室/ 2022-06-09 [ 評論數 1 篇]

‧本案一審判決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日前表示,有男子到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遭否決,提起行政訴訟。該院認為,身分證上確實沒必要記載父母、配偶姓名以及役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對隱私權造成不利影響,且違反比例原則,作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戶政事務所應核發不含這些資訊的身分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有男子填具國民身分證換發申請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出生日期及役別等登載項目的國民身分證,遭否准後,認為其個人資料的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受憲法第22條的資訊隱私權所保障,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關於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授權意旨,且役別與辨識身分絲毫無關,對個人資訊隱私權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判准國民身分證免印父母、配偶名及役別欄位,並命戶政事務所核發。

內政部最後表示,身分證記載項目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包括姓名等十四項,都涉及個人身分的認定,也是因應各界業務需要所訂,且身分證是政府核發的重要身分證明,具高度公信力,如果由民眾自行選擇列印欄位,不同版本恐造成資料判讀上產生混淆,嚴重影響其公信力,其效用無法及於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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