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公告文號:金管保產字第 11504175302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89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
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本次係考量為增進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
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資金運用效益及分散風險,同時兼顧資金之流動性
及安全性,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增訂國內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地震保
險基金資金運用項目,並參考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增訂地
震保險基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內募集發行以新臺幣計價之投資等級債券
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內成分證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國內貨幣市場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地震保險基金資金總額百分之十。
第 6 條 本基金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存放於國內銀行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
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
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其購買公司債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四、購買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內募集發行以新臺幣計價之投資等級
債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金總額百分
之五。
五、投資國內成分證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投資總額不得
超過本基金資金總額千分之五。
六、投資國內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前項所定資金總額包括本基金淨值及各種準備金。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係指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
級:
一、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 AA- 級以上
。
二、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
評等達 AA-(twn )級以上。
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信
用評等達 AA-級以上。
四、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AA-級以
上。
五、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
信用評等達 Aa3 級以上。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金總額百分之十。
本基金應訂定風險控管機制及措施,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本基金每年度資金運用之財務收益總額扣除財務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淨
額,應結轉累積餘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