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二十)日通過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修正草案」,延長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的實施期間。
行政院表示,為配合擴大經營我國保險業的國際市場,提升國際保險業務銷售商品的競爭力,打造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草案第22條之16第5項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的實施期間,延長至民國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正將可提供保險業者持續進行商品研發誘因,以利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險商品的多元化,提高保戶購買商品意願,並透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協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業務的推動,共同擴大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國際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