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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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陳秀寳等 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3-11-02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0042016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秀寳
          邱志偉
          陳亭妃
連 署 人:林宜瑾
          黃國書
          吳思瑤
          陳培瑜
          黃秀芳
          范  雲
          陳靜敏
          吳玉琴
          陳歐珀
          賴品妤
          洪申翰
          江永昌
          羅美玲
          張廖萬堅
          鍾佳濱
案    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邱志偉、陳亭妃等 18 人,司法院釋字第 801  號解釋
          宣告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有關裁判確定前未
          逾 1  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
          七條平等原則有違,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落實人民基本權之保
          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按司法院解釋意
          旨,將未逾 1  年之羈押日數亦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司法院釋字第 801  號解釋宣告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
              三項之規定,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 1  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
              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自解釋公布
              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司法院釋字第 801  號解釋理由書揭示,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七
              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 1  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
              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所採取之差別待遇手段,與其所
              示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之執行仍應有不同標準,與公平之目的達成間
              ,難謂有實質關聯;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該規
              定應自司法院釋字第 801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申言之,無
              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應全數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已符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
          三、為落實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
              正草案」,按司法院釋字第 801  號解釋意旨,將未逾 1  年之羈押
              日數亦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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