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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解釋令
2025-03-27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 字第 1140490451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055 期
相關法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3 條(111.12.21)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2、3、9 條(113.07.04)
要  旨:令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資金辦理下列配合政府政策之公共投資,核屬本辦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六款所稱其他配合政府獎勵及建設之公共事業: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規定辦理之公
                共建設。
          (二)主辦機關依其他法令規劃之公共投資案,經該主辦機關於正式文件
                敘明該投資案屬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且其公共建設開發面積或金
                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保險業投資前點第二款之公共投資案,其公共建設開發面積及金額均
              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核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政府核定之工業區
              或區域開發計畫。
          四、保險業投資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公共建設,應於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書件說明適用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公共建設之款次。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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