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戶 字第 113024359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167 期
相關法條:戶籍法 第 27 條(104.01.21)
姓名條例 第 9 條(113.05.29)
要 旨:依據戶籍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新增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申請改名
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主 旨: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
113 年 9 月 9 日起實施。
依 據:戶籍法第 27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依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申請改
名登記: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均須在國內設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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