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貨物稅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855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邱鎮軍
蘇清泉
羅廷瑋
廖偉翔
林沛祥
連 署 人:陳雪生
陳菁徽
盧縣一
傅崐萁
廖先翔
楊瓊瓔
陳超明
馬文君
林思銘
王鴻薇
牛煦庭
徐欣瑩
高金素梅
謝龍介
翁曉玲
林倩綺
顏寬恒
鄭天財 Sra Kacaw
羅智強
案 由: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羅廷瑋、廖偉翔、林沛祥等 24 人,有鑑於現
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
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
者車輛免徵貨物稅之規定,即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為配
合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標,其中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
、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將恢復課徵貨物稅,屆期不再延長;另電動公
車回歸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並為建構我國無障礙友善乘
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自立生活,針對復康巴士修正為免
稅;另為因應物價通膨及淨零碳排趨勢,針對基層民眾主要交通工具排氣
量 150cc 以下之機車調降貨物稅為 12 %,以穩定機車價格,促進汰舊
換新,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
決。
說 明:一、為達成「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
政策目標,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
共汽車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不再延長,至於電動公共汽車則依本條
例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無須另予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目)
二、考量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
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自立生活,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
,以照顧渠等行的需求。(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移至第三目)
三、為建構我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自立
生活,針對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修正為免稅。(修正第
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另延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
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五年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以照顧渠等行的需求。(修正第五項)
四、汽缸排氣量 150 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為基層民眾主要交通工具,為
因應物價通膨及減少碳排趨勢,調降貨物稅為 12 %,以降低機車價
格,並促進汰舊換新,降低碳排放及空氣污染。(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
第 12 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
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
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
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但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
之機車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二。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
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
、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
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
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
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
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
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
、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
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
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
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