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國防
  • 社群分享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8/298
行政院會通過「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
2025-11-28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行政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第 3980 次院會決議
資料來源:自行政院網站選擇編輯
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總說明
中共近年憑藉軍事現代化成果,運用「灰帶併軍事」之複合式威脅手段,破壞臺海和
平穩定,削弱國人對國家安全信心。中共日益增強之灰帶侵擾及挑釁,已延伸至其他
島鏈國家及南海區域,使各國意識到傳統作戰觀念及軍備已無法應處這類衝突,也讓
區域穩定備受威脅。我國面對中共可能之入侵,必須加速國防硬實力之建設及軟實力
之發揮,打造重層嚇阻之國防力量,讓中共不敢武力犯臺。
國軍為嚇阻共軍犯臺,積極執行建軍備戰工作,當前主要籌獲武器裝備以「不對稱戰
力」為主軸,包含愛國者二型飛彈性能提升與採購增程飛彈、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
統、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新型標槍反裝甲飛彈、新型拖式反裝甲飛彈及攻擊型無
人機等,已具備基本不對稱作戰能力,對中共登陸作戰產生一定嚇阻能力。
鑑於中共近年大幅增加國防預算投資,以加速其軍事現代化進程,並著重於籌建可對
我實施聯合火力打擊及封鎖能力。國軍為快速提升戰力應處當前威脅,持續強化制空
、制海及反封鎖能力,依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施行之海空戰力提升計畫
採購特別條例,運用國內成熟技術與量能,編列「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
建構高機動化精準打擊能力,所籌獲之雄昇飛彈、萬劍飛彈、劍翔無人攻擊載具、陸
基防空系統、野戰防空系統、沱江級高效能快艇及岸置反艦飛彈系統等,可快速大幅
提升國軍遠距精準打擊及防空、制海能力。
考量中共軍事實力及反介入(拒止)友盟支援能力不斷增長,對我猝然突襲機率升高
,國軍為應處當前迫切威脅完備多域拒止,有必要建構多層次削弱及強韌之防衛作戰
體系。本次特別採購具三大特色,說明如下:
一、建構重層防衛體系,打造臺灣之盾
    鑑於俄烏戰爭實例,敵人將對我實施空中飽和攻擊。國軍為有效攔截各種空中威
    脅,確保民生關鍵基礎設施、政府及軍事重要設施運作,參照以色列豐富防空實
    戰經驗,國軍建構各式預警及戰管雷達等多重感測器,偵測各式空中威脅,透過
    目標訊號處理系統,執行全方位監控、航跡追蹤、自動化目標識別及融合,運用
    既有通聯手段及戰術網路之戰場管理系統執行威脅分析,藉以結合現役及未來防
    空及反彈道飛彈系統,指派最佳火力單位遂行自動化接戰,以建構高、中、低空
    層綿密攔截火網臺灣之盾,守護臺灣領空。
二、引進高科技與人工智慧,加速擊殺鏈
    共軍當前已建構全天候、多領域情監偵及多層次火力打擊能力,整體攻臺戰役整
    備時間已大幅縮短,更可能運用灰帶襲擾,對我實施海、空封鎖,並快速由演(
    訓)轉換為犯臺軍事行動。基此,國軍防衛作戰整備,需聚焦於立即備戰訓練、
    快速動員、縱深防禦及持久韌性等因應作為,以挫敗敵速戰速決計畫。
    為精確掌握中共犯臺徵候及行動,提升部隊指揮及管制效能,加速擊殺鏈,此次
    特別預算籌購各類型偵蒐無人機、部隊指管軟硬體,強化偵蒐效能,同時引進高
    科技及人工智慧(AI),導入戰場輔助決策系統,輔助分析敵情,即時整合敵我
    部隊動態,使戰場資訊透明、容易判別,以供各級指揮官快速決策,下達指令於
    各部隊層級,另為有效拒止、消耗、遲滯岸際進犯之敵軍,建構重層強韌防衛體
    系,故籌購各式遠程精準火箭、精準火砲(含彈藥)、反裝甲飛彈及各式攻擊無
    人載具,針對中共登島作戰編隊,打造可快速精準投射火力之高效擊殺鏈,為防
    衛作戰爭取有利態勢,同時防護我軍事作戰能量,轉而達成快速提升戰力,加速
    擊殺鏈之目的。
三、厚植國防產業,打造非紅供應鏈
    因應紅色供應鏈可能引發之國防及經濟安全考量,且一旦中共對我臺海周邊實施
    封鎖行動,對我國海運、空運補給威脅甚大,嚴重影響我物資接轉及軍備產能,
    勢將無法支持防衛作戰。藉由引進國外無人(反制無人)系統、人工智慧及雲端
    模組等新興科技,結合國內產、學、研成果,支持本土企業研發製作國防所需武
    器裝備,提高關鍵模組自製能力,減少對外軍購依賴,帶動國防產業發展,實現
    在地供應、自主產製、自主維修之目標,以厚植國防自主。
綜上,因應中共軍事威脅持續擴增,為建置可強化國軍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之武器
,且考量政府財政、國防安全及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國防緊急設施之規定,編列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兆二千五百億元之特別預算,逐
年籌獲各類裝備,以達到提升國軍整體戰力,確保國家安全之目的,爰擬具「強化防
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支應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所需經費之上限、來源與預算編列方式及舉
    債額度之限制。(草案第五條)
六、預算之執行應依法辦理審計。(草案第六條)
七、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草案第七條)


第 1 條    因應中共軍事威脅持續擴增,為建置可強化國軍防衛韌性與不對稱戰力之
           武器及裝備,運用重層攔截網,打造臺灣之盾;引進高科技及人工智慧,
           加速擊殺鏈;厚植國防產業,打造非紅供應鏈之強韌防衛體系,以提升聯
           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四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
           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

第 4 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
           一、精準火砲。
           二、遠程精準打擊飛彈。
           三、無人載具及其反制系統。
           四、防空、反彈道及反裝甲飛彈。
           五、人工智慧輔助與指揮、管制、通信、資訊、網路、情報、監視及偵察
               系統。
           六、強化作戰持續量能相關裝備。
           七、臺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之裝備、系統。

第 5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兆二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
           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
           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得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
           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之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
           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
           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
           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第 7 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酌
           予延長。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18/298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