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昨(十八)日表示,有鑑於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並非開放陸資投資項目,且對於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疑慮,故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預告訂定「
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草案」,並將預告期間訂為十四日。
經濟部指出,過去僅公告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並未規定在臺灣地區的禁止項目;然而近年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業者用各式管道進入臺灣,引起關注。由於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業務,並不是開放給大陸地區人民或公司來臺投資的項目,故該部並未核准;但由於網際網路視聽服務能夠透過網路特性,因此達到在臺違法經營的效果。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為防止大陸地區網際網路視聽服務透過代理或經銷等迂迴方式在臺灣非法經營,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預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草案,將禁止代理或經銷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及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預告期間為十四日。預告期滿後,違反者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