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9360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鄭天財 Sra Kacaw
連 署 人:陳永康
鄭正鈐
呂玉玲
王鴻薇
林倩綺
王育敏
盧縣一
洪孟楷
黃建賓
陳雪生
陳超明
牛煦庭
林思銘
邱若華
黃健豪
案 由:本院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 16 人,有鑑於《農業部組織法》業於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配合改制為農業部
,惟原農委會主管之若干法律,仍未配合將主管機關一併修正為農業部。
為配合機關組織改制現況,並利於事務推動,爰擬具「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現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二、《農業部組織法》業於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原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亦配合改制為農業部,故配合將主管機關一併修正為農業部
,使主管機關之規定符合現制。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