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昨(二)日公告「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第21條之3及第21條之4修正草案」,將開放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存入勞退新制專戶;若符合退休要件,並經勞雇雙方合意,則可提前結存舊制退休金,並移入勞退新制專戶,幫助勞退純舊制勞工進一步累積退休金,使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勞動部指出,為鼓勵選擇繼續適用純舊制勞工,透過自身儲蓄方式為老年退休生活準備,草案第21條之2規定,純舊制勞工得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經向雇主表明自願提繳退休金後,將自願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未來純舊制勞工可以藉由自願提繳退休金,進一步保障其老年經濟生活。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於勞保局具有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後,已符合退休要件者,草案第21條之3規定,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工作年資的退休金條件及計算方式;並明定結算的退休金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且應全數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另規範勞雇雙方結算應以書面為之由勞工親自簽名,且雇主須將書面資料保存至勞工離職日起五年止。
此外,為保障勞工權益,草案第21條之4規定勞雇雙方合意結算退休金後,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工因繼續工作將繼續累積工作年資,於實際終止契約時,雇主仍應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該繼續工作年資的退休金;其合計前已結算退休金的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約定者,從其約定。惟結算後持續累積的年資差額可能增加企業行政與會計作業,同時也明定允由勞雇雙方得逐年合意結算差額,以兼顧企業執行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