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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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修正草案
2025-01-03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公告文號:衛授國字第1130860840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002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公告出生通報「出生及死產證明書」其(十一)產婦生產前後及新生兒在醫學上初步
所見之特殊情形「先天性缺陷變項代碼」修正草案總說明
衛生福利部前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以部授國字第一○四○八○○三六七號令修正「
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之填表說明「(十一)欄填寫產婦生產前後及新生兒
在醫學上初步所見之特殊情形」代號參閱之代碼對照表,將新生兒(胎兒)部分之先
天性缺陷疾病改採用國際疾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 編碼,以 ICD-10-CM  之 Q  章為主進行對照,除 Q  章外,亦納入列於 D、
M、K、P 章原出生通報之七項先天性缺陷、列於 D、P 章之歐洲先天性缺陷監測總部
(EUROCAT) 收錄之先天性缺陷六項先天性缺陷,及列於 E、G、P  章中之
ICD-9-CM  之四項先天性缺陷。
配合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公告,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住診醫療費用申報資料全面轉版為西元二○二三年版
ICD-10-CM/PCS,爰修正「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填表說明之先天性缺陷變
項代碼。
為避免未來因健保署疾病分類碼版本異動而須頻繁公告修正「出生證明書」及「死產
證明書」填表說明,故精簡先天性缺陷變項代碼說明,保留列明 Q  章之缺陷系統及
缺陷細項名稱,至於其對應之代碼、英文、中文名稱,則依健保署公告內容,除 Q
章之外的十四項特殊項目仍維持詳細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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