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表示,自民國一百十四年期起,原為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指出,一百十三年七月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二點零新制,於一百十四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二點零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二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另參照財政部71年2月4日台財稅字第30726號函,原為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實施二點零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財政部115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1400710190號令釋,自一百十四年期起,原為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以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國有財產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倘該房屋原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嗣得標人於一百十五年二月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一百十五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一百十六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