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經濟
  • 社群分享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2/25980
強化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責任 最高可處新台幣 500 萬元
法源編輯室/ 2023-12-01 [ 評論數 0 篇]
行政院昨(三十)日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強化工廠負責人重視危險物品申報責任,使工廠所在地縣、市政府事先充分掌握危險物品資訊,以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

經濟部表示,近年來發現許多類工廠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危險物品申報,使主管機關未能及時監督管理,導致常有工廠於加工或製造、使用危險物品時發生環保、公安等事故。草案將現行法第31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的處罰移列為草案第28之14條,未依規定申報危險物品內容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若遲遲不改善的話,處工廠負責人罰鍰,且可連續處罰。

經濟部進一步表示,考量工廠規模大小、違規情節輕重各有不同,且不同工廠間違反危險物品申報義務應受責難程度差距可能甚大,大型工廠一旦管理出現缺失,恐怕將引起更為重大的工安事件,故將罰鍰數額提高為新臺幣五萬至五百萬元,並將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2項有關申報期限的規定或申報不實的情形納入規範。

此外,主管機關將評估未申報危險物品的危害程度,包括工廠負責人違反申報義務的受責難程度、對於周遭環境所生危險或損害等因素綜合考量另定裁罰基準,倘工廠經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者,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第一筆上一筆下一筆最末筆筆數:2/25980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