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九)日修正「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條文」,新增納入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可作為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的連結標的範圍,希望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資產品。
金管會指出,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主動式ETF)是一種基金經理人基於特定投資目標與策略,主動建構投資組合,並進行操作、調整,希望能超越大盤指數等績效指標或達到特定投資目標,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由於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與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同為交易所交易基金商品,為提供多元化的投資產品,因此新修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增訂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得為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的連結標的範圍。
此外,為配合我國保險業自一百十五年起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計算基礎不同,法定標準將由百分之二百調整為百分之一百,故此次也同時修正「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6條之2條文」,將原先「低於百分之二百」,修正為「未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以利制度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