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0號
案由摘要: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81 條(110.01.20)
要 旨: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究應屬家事非
訟事件或屬家事訴訟事件?經評議後核與另件法律問題同一,爰裁定併提
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法源編註:1.本則裁定,係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就法律爭議所採之法律見解,與最高
法院 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 33 號提案裁定法律問題同一,爰依法併提
案予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0號
再 抗告 人 A○1
代 理 人 王文聖 律師
相 對 人 A○2
代 理 人 劉士睿 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榮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因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
法律問題見解業經他案聲請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審理中,爰
裁定如下: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相對人於民國69年2 月21日收養未成年之再抗告人為養女。
嗣相對人以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8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與已成年再抗告人
間之收養關係。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究應屬家事非訟事件
或屬家事訴訟事件?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
系爭法律問題,本院另件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33號提案業已
聲請本院民事大法庭審理中,本件核與另件法律問題同一,
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