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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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陳菁徽等 18 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5-03-24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934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菁徽
          羅廷瑋
          黃健豪
          李彥秀
連 署 人:王育敏
          黃仁
          牛煦庭
          張智倫
          蘇清泉
          陳超明
          洪孟楷
          葛如鈞
          林思銘
          鄭正鈐
          林沛祥
          柯志恩
          王鴻薇
          鄭天財Sra Kacaw
案    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羅廷瑋、黃健豪、李彥秀等 18 人,有鑑於近年無照駕
          駛導致之交通事故頻傳,且未成年無照駕駛情形日益嚴重,對社會公共安
          全與人命保障造成重大威脅,顯見現行罰則已不足以有效遏止此類違法行
          為,為促進交通秩序及社會治安,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
          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彰化伸港鄉發生嚴重車禍,就讀國小的陳姓三姊弟
              在返家途中,突遭七十三歲蕭姓老翁駕車衝撞,年僅 9  歲、10  歲
              的小姊妹當場失去生命跡象,先後離世;台北市則是近期發生未成年
              少年無照駕駛衝撞豆腐攤販,造成三死二傷,而台中市也發生無照男
              子開著租賃車輛衝撞行人,類似無照案件頻頻發生,不僅威脅民眾生
              命安全,更凸顯現行法律與執法機制對無照駕駛問題的制約不足。
          二、根據交通部統計,我國每年 30 至 40 萬件之交通事故,約有 5  萬
              件為無照駕駛導致,平均每年造成 600  人以上死亡、6 萬人以上受
              傷,為酒駕致死傷 6  倍之多。次查,根據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隊統計,2024  年 1  月至 10 月累積取締無照駕駛案件高達 2  萬
              9,494 件,罰鍰金額高達 3  億 5,392  萬元;其中,5 年內 2  次
              以上無照違規的累犯更占 75 %,許多違規者心存僥倖,屢次無照上
              路的情形層出不窮,顯示現行罰則的嚇阻效果有限,難以有效遏止違
              規行為。為提升道路安全並加強執法效能,現行罰鍰標準有檢討與調
              整之必要,爰提案調整罰鍰至兩倍,即最高四萬八千元,以確保法律
              具有足夠的威懾效果。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四萬八千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受傷、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
           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
           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
           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
           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
           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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