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46 號 委員提案第 2879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5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何志偉
連 署 人:蔡易餘
鍾佳濱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賴香伶
邱泰源
劉建國
陳亭妃
江永昌
范 雲
李昆澤
王美惠
張其祿
吳思瑤
羅美玲
案 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 16 人,有鑑於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制度之修正,為維
護程序安定性,並避免人民原有訴訟權益受到損害,爰提案修正「刑事訴
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制度之修正,關於第一審及第二審部分;「第一
審強化準備程序」及「第二審續審制」作為中心。其中,第一審應就
聲請調查之證據為證據裁定,及第二審改採續審制且原則上不得聲請
調查新證據之部分,皆是刑事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
二、為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十二,於第一項規定,本次
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
條之三、第三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
一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三、為了維持程序安定性,並避免人民原有訴訟權益受到影響,本次修正
通過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訴訟程序,仍應
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於本次修正通過之條文施行前,已終結
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亦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爰於第二項、第三項分別明定之
,俾利遵循。
第 7-22 條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三、第三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九條、第四
百五十五條之一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前項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
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第一項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
法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
審或非常上訴,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