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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嚴重超速罰鍰金額 使用偽造汽車牌照處 3 萬 6 千元罰鍰
法源編輯室/ 2025-06-02 [ 評論數 0 篇]
五月二十八日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汽車使用偽造、變造之牌照,比照嚴重超速罰鍰金額,提高罰鍰額度上限至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交通部表示,鑑於使用偽造、變造號牌行駛汽車之違規案件有增加趨勢,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及治安問題,為避免該等車輛再趁隙駕駛,比照嚴重超速罰鍰金額,新修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提高罰鍰額度上限至三萬六千元及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同時,為減少未懸掛號牌等妨礙號牌管理之違規車輛來源,並加強汽車所有人善盡車輛管理責任,新修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除車輛無懸掛有號牌等易衍生交通安全危及公共利益之情形,汽車所有人按前項罰鍰最高額處罰外,針對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累犯等違規情節重大且有衍生治安犯罪之虞情形,汽車所有人亦按罰鍰最高額加倍處罰,並予沒入車輛。

此外,為達有效嚇阻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未領用有效牌照之車輛衍生後續道路違規、治安犯罪等行為,新修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違規汽車處三萬六千元罰鍰。又為有效管理違反號牌使用管理規定之車輛於道路停車之行為,同條第4項增列規定,將第1項情節嚴重情形納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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