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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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徐巧芯等 29 人擬具「菸酒稅法」第 19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4-11-12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菸酒稅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22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徐巧芯
          黃健豪
連 署 人:徐欣瑩
          黃 仁
          李彥秀
          羅智強
          廖偉翔
          陳菁徽
          吳宗憲
          廖先翔
          涂權吉
          林沛祥
          張智倫
          許宇甄
          葛如鈞
          黃建賓
          羅廷瑋
          葉元之
          盧縣一
          顏寬恒
          洪孟楷
          林思銘
          翁曉玲
          謝龍介
          楊瓊瓔
          牛煦庭
          高金素梅
          傅崐萁
          陳玉珍
案    由:本院委員徐巧芯、黃健豪等 29 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
          健康福利捐,斟酌個案情節處罰,爰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將罰度修正為五倍以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有鑑於疫情後國境走私情況加劇,且走私菸酒或免稅菸酒擅自銷售情況加
          劇,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
          鍰之倍數由「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五倍以下」。


第 19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
           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五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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