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菸酒稅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22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徐巧芯
黃健豪
連 署 人:徐欣瑩
黃 仁
李彥秀
羅智強
廖偉翔
陳菁徽
吳宗憲
廖先翔
涂權吉
林沛祥
張智倫
許宇甄
葛如鈞
黃建賓
羅廷瑋
葉元之
盧縣一
顏寬恒
洪孟楷
林思銘
翁曉玲
謝龍介
楊瓊瓔
牛煦庭
高金素梅
傅崐萁
陳玉珍
案 由:本院委員徐巧芯、黃健豪等 29 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
健康福利捐,斟酌個案情節處罰,爰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
案」,將罰度修正為五倍以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有鑑於疫情後國境走私情況加劇,且走私菸酒或免稅菸酒擅自銷售情況加
劇,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
鍰之倍數由「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五倍以下」。
第 19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之一者,除補徵菸酒
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五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二、於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未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
四、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者。
六、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者。
七、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者。
八、其他違法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