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公告文號:臺教師(二)字第 1152600228A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28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
,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教育部為精進師資
培育,經師資培育政策回應研究,檢視師資培育核心課程內容,提出師資職前課程學
分總量之合理配置。另為提升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完成
培育率,研議教育專業課程得納入師資生畢業學分數計算,爰擬具本辦法第十條修正
草案,修正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最低應修
學分數,並增訂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折
抵主修、輔修之學士課程範圍及學分數。
第 10 條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三十學分。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六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三十二
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四學分。
五、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五十學分。
前項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並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科目或學分數有變更者,亦同。
師資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應為其
主修、輔修之系(所)外加修之課程。但經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就教
育專業課程修習之學分,採認抵免者,不在此限。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
第 12 條 本辦法除第十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
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月○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