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日前修正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全文八條,增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應記載事項、強制住院期間須轉診治療的相關規定,以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期間,因一定情形停止緊急安置的相關規定。
關於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事項,為配合精神衛生法第34條、第35條第1項等關於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開立醫療證明書、設立保護人等醫療新制度的施行,參照修正後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款規定,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應加上一年至三年的有效期間。
有關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於強制住院期間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依據新修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於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期間,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嚴重病人罹患其他疾病或有緊急狀況等,導致難以在該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強制住院治療時,應即停止強制住院。同條第4項也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也要持續追蹤其精神疾病治療情形,並視需要安排後續醫療處置。
衛福部也指出,如果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因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而改採取緊急安置措施,在緊急安置期間,如果出現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嚴重病人罹患其他疾病或有緊急狀況,導致未能繼續緊急安置者,依據新修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該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緊急安置、通知該管法院及地方主管機關,並以該通知視為撤回強制住院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