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於日前修正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延長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的候補期間最長可達五個月,避免浪費行政資源。增訂各機關評分標準,考試、學歷及年資三項配分比率合計以百分之十二為限,以落實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
考試院表示,實務上有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原錄取人員經商調作業程序,未獲原服務機關同意過調,但相關行政作業已超過三個月候補期限,導致致無法遞補,若再次辦理甄選,恐耗費行政資源,故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將候補期限延長為最長五個月,使機關得審酌實際需要,彈性訂定期限。並明定「其他權責機關」的定義,以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4項但書規定。
此外,為了落實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各機關辦理職務陞任時,應著重其工作績效表現,減少考試、學歷及年資對於陞遷結果的影響性,故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增訂各機關評分標準,考試、學歷及年資三項配分比率合計以百分之十二為限,調降該三項目的配分,強化其他評比項目比重的空間。
考試院進一步表示,考量實務上因各機關業務性質不一,職務結構、列等未盡相同,為因應職務歷練需要,增訂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適度放寬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視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第1項的職務列等相當,以利於機關培育人才,提升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