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公告文號:海保字第 1140000298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005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修正草案總說
明
「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公告(以
下簡稱本公告)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發布,並另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公告,定自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生效,迄今未修正。
為配合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生效進程及交通部一百十四年一月六日交航
(一)字第一一三九八○○三八三一號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 所屬海洋環境
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之「2004 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約(BWM
Convention,2004)」後續五件修正案,修正本公告採行之公約範圍,強化我國領海
範圍內壓艙水管理規範之一致性及完整性,爰擬具本公告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修正公告主旨。(修正公告主旨)
二、修正本公告採行之公約範圍。(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點)
三、公告生效日期移列至主旨規範。(刪除公告事項第三點)
主 旨:修正「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
措施」公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為符合交通部公告採行「二零零四年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國際公
約」附錄 B-3 規則「船舶壓艙水管理」、MEPC.287(71)、MEPC.2
96(72)、MEPC.297(72)、MEPC.299(72)、MEPC.369(80)等五
件修正案及其他相關規定,應進行 D-1 規則「壓艙水更換標準」壓
艙水交換作業之船舶,劃定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
海洋管制區。
二、前項海洋管制區內之污染管制措施,即禁止進行壓艙水交換之海域污
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