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昨(二十七)公告
「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郵輪業者須依法委託在臺代理人處理消費爭議、健全定型化契約規範及強化聯合訪查機制。
航港局說明,鑑於國人近年來參加郵輪旅遊風氣日益興盛,郵輪旅遊市場成長趨勢快速,郵輪與一般以交通運輸服務為目的的船舶有別,為強化旅客搭乘郵輪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有必要建立郵輪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契約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契約應記載郵輪船票服務項目內容及服務項目,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契約應記載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及繳費時期等重要資訊,提升資訊的透明化。
航港局指出,如旅客因故不能參加,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8點規定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郵輪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另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事由外,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如有任意變更,則應依規範的退費賠償機制辦理。若旅客於航程開始前任意解除契約者,應依應記載事項第9點的規定,通知時間與出發日的間距負擔相應比例的退票費用;相對的,若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的事由導致航程取消,郵輪公司除應依應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退還旅客已支付費用外,亦須依相同的基準提供賠償。
航港局進一步指出,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也已明確要求業者不得於契約中使用「僅供參考」或其他不確定用語的文字,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解約、求償及異議的權利,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不得變相加價,同時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規範業者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其依法應負的責任與義務,確保契約內容符合誠信及平等互惠原則,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市場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