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二十三)日表示,為落實
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將放寬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所得稅的租稅優惠,以落實婚姻平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是指相同性別兩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不過雙方的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成立姻親關係,使得無法適用相關租稅優惠,影響民眾權益。而租稅優惠旨在保障民眾基本生存權及身障者行的需求,減輕照顧者經濟負擔,對於成立婚姻關係當事人任一方之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或關係緊密的親屬,無論該關係係源自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於認定及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要件時,不宜有差別待遇。
因此財政部115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2700號令釋放寬適用對象,未來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可比照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有關房屋所有人自住住家用房屋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或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34條、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亦適用)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此外,也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規定。以及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及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有關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落實婚姻平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