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昨(二十三)日訂定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明確規範職場霸凌之認定原則、雇主應採行之防治措施,以及最高負責人涉有職場霸凌行為時,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及調查處理機制。
勞動部表示,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不僅涵蓋機械設備及作業環境安全,也包括勞工心理健康的保護。推動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化,目的是建立明確的制度規範,使企業有所依循、勞工有適當申訴管道,並於事件發生時及早介入處理,避免衝突擴大,營造良好的職場文化。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明定職場霸凌認定原則。同準則第10條、第13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則規定,申訴受理、協調、調查小組組成、利益迴避、調查決定、申復及救濟等程序,提供事業單位明確遵循標準。
此外,針對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的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建立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及調查處理機制,透過外部公權力介入,避免內部調查可能產生之利益衝突或程序失衡,提升案件處理之客觀性、公正性及社會信賴。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職場霸凌申訴與調查處理機制固然為法制重點,但實務上有相當比例疑似職場霸凌案件係因溝通不良或認知差異所致。考量正式調查程序可能耗費時間及資源,並增加當事人心理壓力,因此制度設計納入「協調機制」,於調查期間得依申訴人意願,由適當協調人員協助雙方溝通、尋求解決方案;如申訴人對協調過程或結果不滿意,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第13條規定,得隨時終止協調,由雇主續行調查程序,以兼顧申訴人權益保障及企業處理爭議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