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指出,為因應少子化問題,並考量育兒家庭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草案第17條增訂納稅義務人扶養的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草案第126條則明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因此納稅義務人於一百十六年五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
針對居住減壓方面,房屋稅條例草案第5條之1及土地稅法草案第17條之1授權地方政府對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新婚兩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得再減免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