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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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徐欣瑩等 24 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 11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4-11-11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公共電視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6857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徐欣瑩
          王鴻薇
          林沛祥
連 署 人:林德福
          洪孟楷
          魯明哲
          廖先翔
          李彥秀
          鄭正鈐
          林倩綺
          林思銘
          羅廷瑋
          傅崐萁
          牛煦庭
          楊瓊瓔
          黃健豪
          陳玉珍
          邱鎮軍
          翁曉玲
          張智倫
          黃建賓
          羅智強
          陳永康
          謝龍介
案    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王鴻薇、林沛祥等 24 人,公共電視為以公共資源營運
          基礎的全民共有、共享媒體。公共電視法所揭示:「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
          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
          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應為公共電
          視運營與製播節目的基本立場與目的。但邇來,公共電視製播節目屢有為
          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張目、服務之嫌,顯然對於公共電視的社會多元價值
          與公正地位未予應有的注意、遵循。為使公共電視落實建置之初的目的與
          公視法揭櫫的營運規範準繩,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公視台語台「台灣記事簿」本(113) 年 7  月 28 日晚間播出新聞專題
          「拆樑行動─新世代的政治參與」,通篇新聞專題內容,俱見假借新聞報
          導之名,卻實為以公共資源行偏頗的政治助拳、幫手之事。而公視以節目
          、臉書諷刺、汙衊特定政治人物,亦非只一二而已,內容且已超越調侃、
          公正評論界線,顯係以公共資源媒體灌輸特定政治立場,影響民眾接收客
          觀與公正資訊之權利。
          「公視屬於全體民眾,不應為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服務」,這是公共電視
          營運最基本的常識。公共電視法第一條明定:「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
          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
          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
          福祉,特制定本法。」,此應為公共電視運營與製播節目的基本立場與目
          的。但邇來,公共電視製播節目屢有為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張目、服務之
          嫌,顯然對於公共電視的社會多元價值與公正地位,未予應有的注意、遵
          循。為使公共電視落實建置之初的目的與公視法揭櫫的營運規範準繩,爰
          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11 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
           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
               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
               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並維持政治
               中立,避免介入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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