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公共電視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6857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徐欣瑩
王鴻薇
林沛祥
連 署 人:林德福
洪孟楷
魯明哲
廖先翔
李彥秀
鄭正鈐
林倩綺
林思銘
羅廷瑋
傅崐萁
牛煦庭
楊瓊瓔
黃健豪
陳玉珍
邱鎮軍
翁曉玲
張智倫
黃建賓
羅智強
陳永康
謝龍介
案 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王鴻薇、林沛祥等 24 人,公共電視為以公共資源營運
基礎的全民共有、共享媒體。公共電視法所揭示:「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
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供新聞
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應為公共電
視運營與製播節目的基本立場與目的。但邇來,公共電視製播節目屢有為
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張目、服務之嫌,顯然對於公共電視的社會多元價值
與公正地位未予應有的注意、遵循。為使公共電視落實建置之初的目的與
公視法揭櫫的營運規範準繩,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公視台語台「台灣記事簿」本(113) 年 7 月 28 日晚間播出新聞專題
「拆樑行動─新世代的政治參與」,通篇新聞專題內容,俱見假借新聞報
導之名,卻實為以公共資源行偏頗的政治助拳、幫手之事。而公視以節目
、臉書諷刺、汙衊特定政治人物,亦非只一二而已,內容且已超越調侃、
公正評論界線,顯係以公共資源媒體灌輸特定政治立場,影響民眾接收客
觀與公正資訊之權利。
「公視屬於全體民眾,不應為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服務」,這是公共電視
營運最基本的常識。公共電視法第一條明定:「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
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之傳播內容,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
知之權利,提供新聞資訊服務,促進傳播產業與公民社會發展,增進公共
福祉,特制定本法。」,此應為公共電視運營與製播節目的基本立場與目
的。但邇來,公共電視製播節目屢有為特定政黨或政治立場張目、服務之
嫌,顯然對於公共電視的社會多元價值與公正地位,未予應有的注意、遵
循。為使公共電視落實建置之初的目的與公視法揭櫫的營運規範準繩,爰
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 11 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
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
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
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並維持政治
中立,避免介入政治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