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公告文號:農防字第 1111471878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44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
發布迄今未修正。為提升政府效能,提供網路便捷服務及無紙化措施,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目前已建置獸醫師管理系統掌握所轄執業獸醫師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狀況,透過
管理系統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無須進行實體申請更新換發執業執照作業,且配合現行
條文第十四條換發執業執照執行期間已屆滿,已不再適用,爰擬具「獸醫師執業登記
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提供網路便捷服務及無紙化措施,建置獸醫師管理系統,掌握所轄執業獸醫師
之繼續教育學分狀況,並透過管理系統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無須實體更新換發執
業執照作業程序,且執業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連結管理系統顯示之資訊可認定
及查詢更新日期,並提供獸醫師於管理系統查詢繼續教育積分之功能。(修正條
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換發執業執照執行期間已屆滿,已不再適
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
第 5 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更新日期前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建置之獸醫師管理系統(下稱管理系統)逕行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
。
二、更新日期前未完成第八條規定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由管理系統於
更新日期屆至前三十日內通知獸醫師應於更新日期前完成繼續教育,
屆期未完成者,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
第 6 條 獸醫師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依下列規定,並登載於管理系統: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者,為核准執業登記之日起屆滿六年之
翌日。但連續歇業二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
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者,以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
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二、依前條變更執業執照更新日期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六年之翌
日。
前項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得由執照標示之數位化條碼連結管理系統顯示
之資訊認定之。
第 9 條 前條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
體或農業財團法人辦理,並登錄於管理系統供獸醫師查詢。
第 14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