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1093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第 9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羅美玲
許智傑
連 署 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徐富癸
陳俊宇
邱議瑩
林月琴
陳秀寳
陳培瑜
郭昱晴
蘇巧慧
吳琪銘
蔡其昌
林宜瑾
鍾佳濱
張宏陸
案 由:本院委員羅美玲、許智傑等 17 人,鑒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
一之規定,已經憲法法庭為憲法審查、並於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
主文及理由書第 381 至 389 段中,指出由於本條以行政首長或政府人
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或聽證,就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作為犯罪
行為,而施以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已有將政府人員之政治行為與政治責
任,立法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此等手段對其立法目的之達成而言
,尚非屬適當且必要之手段,亦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等原因,本條
應屬違憲。爰依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
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141-1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