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保險業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輔助系統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以及住宅火災保險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的續保件,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的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5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金管會表示,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的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若招攬涉及人身保險的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且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5項規定,業務員應於所招攬的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保險業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23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936921號令規定,透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輔助系統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者,以及住宅火災保險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的續保件,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的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5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此外,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者,其要保文件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並已依相關控管措施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者,也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5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